特别告知

除外责任:

  •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由于疾病原因或者意外原因导致的残疾状况;
  • 四、 被保险人醉酒、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六、 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建筑施工不相关的活动,或在施工现场外或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外发生的意外事故;
  • 七、 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因不符合施工章程规定而导致的意外;
  • 八、 工程停工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
  • 九、 被保险人因患精神疾病、猝死或遭遇医疗事故;
  • 十、 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 十一、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十二、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 十三、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主义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 十四、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十五、 被保险人体检、免疫接种、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 十六、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管制药品或毒品;

特别须知:

建工险理赔申请时,除团体保险常规理赔资料,还需补充提供如下资料:
  1. 出险理赔时必须提供出险当月的工资单和被保险人与投保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2. 未取得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书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引起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特种作业的相关定义以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为准;
  3. 意外身故或伤残理赔时须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