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指引

1、报案电话

95510

2、理赔服务联系人

联系人1:徐超
联系电话:0571-87563151 18668004297

联系人2:王雷
联系电话:0571-87563150 13600530887

理赔材料寄送信息
地址:杭州庆春路26号发展大厦3A楼

3、理赔要求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及时通知我们。如果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填写给付保险金申请书,并根据合同的要求提供理赔所需相关证明及资料。
若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申请人需及时补充相关证明和资料。
除条款规定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外,保险人如认为必要,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进行检查或鉴定。

4、保险赔款、保险金的支付方式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的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将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保险金,保险金将转入受益人的银行账户内。

5、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投保人证明;
(2)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3)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4)若被保险人在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进行商业客运的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应提供该次乘坐的有效客票;
(5)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
(6)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7)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8)被保险人殡葬火化证明;
(9)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6、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投保人证明;
(2)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3)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4)若被保险人在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进行商业客运的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应提供该次乘坐的有效客票;
(5)由保险人认可的医院或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6)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意外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 由保险人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及住院证明、医疗费用原始单据及出院小结原始件,施行手术者则需提供手术证明文件;
(4)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8、意外住院津贴的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医疗诊断书、病历、住院证明、住院医疗费用原始单据及出院小结原始件;
(4)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