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告知

投保声明:

  • 一、 投保人承诺: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完全同意以上所有内容。
  • 二、 贵公司已向本人提供保险条款并说明保险合同内容,特别提示并明确说明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本人已认真阅读理解保险条款,对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犹豫期、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等保险条款的各项内容,均已了解且同意遵守。
  • 三、 本人确认本投保单中所填写各项内容均属实,如有隐瞒或告知不实,贵公司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贵公司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 四、 本人确认:上述投保信息由本人亲自填写;本人和被保险人双方都已阅读本投保声明并同意投保。本人知晓:对含有以身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如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本合同身故保险责任的部分无效。
  • 五、 本人同意贵公司通过手机(包括手机短信)、电子邮箱适时提供保险信息服务。

特别须知:

  1. 本保单被保险人年龄范围:1—75周岁(含);
  2. 投保人指车辆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被保险人指投保车辆的驾乘人员;
  3. 驾驶员需持有效驾照,投保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使用标准。具备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年检证明、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并已投保交强险;
  4. 严格按照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座位数和吨位数投保,投保内容和行驶证内容不符,则保单无效,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以保单列明为限。
  5. 由罐装车载运物本身所导致的意外身故或爆炸事故属于保险除外责任;
  6. 无论持有几份同类或同款保单,保险人对同一车辆的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以每个座位最高50万元为限,超过部分无效。
  7. 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人驾驶或乘坐投保车辆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意外伤害责任,出险后凭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
  8. 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意外身故保额以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为限;
  9. 若车主意外身故或残疾保额全额支付,或车辆报废或转手,本保单失效。
  10. 专用车是指装载有专用的设备、仪器和器具,具有专项用途的车辆,包括净水车、洒水车、检测监测车、消防车、电源车、通信车、运钞车、医疗车、电视转播车,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挖掘、推土和保温用途的专用车以及工程机械车辆。
  11. 罐装车及特种车是指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半挂牵引车、全挂牵引车。
  12.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须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本保险公司,否则造成保险事故鉴定困难或无法鉴定的,保险公司有权降低赔付比例直至拒绝。我司全国统一报案电话95510。

产品条款及费率:

  1. 本保险适用条款为《阳光人寿和顺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GTAA01 [2014]39号 、《阳光人寿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GAMR [2008]5/[2009]147/[2009]198号、《阳光人寿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GAHI [2009]147/[2009]198号,详细内容请登录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sinosig.com查询。
  2. 投保范围:1-75周岁(含),身体健康的人员可做为被保险人。
  3.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1年。
  4. 投保人:车辆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
  5. 被保险人:本保单的被保险人为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车牌号码机动车辆的人员 每份产品保障计划: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额10万元,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额1万元(500元免赔,100%比例赔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额50元/天。
  6. 份数限制:每一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最多同时投保5份,如投保超过此份数,超出部分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具体产品责任详见费率表
  7. 受益人:本保险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其他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