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告知

等待期

  •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 90 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的保险费: (一)重大疾病、特定恶性肿瘤或轻症重疾;
    (二)因导致上述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 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特定恶性肿瘤、轻症重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患未告知的既往症;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6.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特定恶性肿瘤、轻症重疾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特定恶性肿瘤、轻症重疾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