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特定恶性肿瘤、轻症重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被保险人患未告知的既往症;
-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特定恶性肿瘤、轻症重疾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特定恶性肿瘤、轻症重疾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