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 投保人可以为团体,也可为个人。按主被保险人的数量,人数不足3人的,为个险业务;人数为3人或3人以上的,为团险业务。个险业务,要注意控制逆选择风险。
- 凡首次投保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常住境内,能正常工作、劳动或生活的人员,可作为主被保险人。从事非体力劳动或轻微体力劳动的人员,可为被保险人。
- 常住境内,能正常工作、劳动或生活的主被保险人的配偶,以及投保时出生满30天且出
院至21周岁(为全日制在校学生,或存在身体缺陷或智力障碍的,年龄不超过24周岁), 经济上完全依赖主被保险人的未婚子女,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
- 首次投保被保险人年龄不得为或超过65周岁,连续续保不得超过85周岁。
- 18周岁以下人员不可单独投保。
二、保险责任的选择
住院医疗为基础保险责任,在投保住院医疗责任后,方可投保门诊责任。在投保住院、 门诊责任后,方可投保生育、牙科、体检等其他保障。但个人及家庭投保业务不提供生育保障。
三、健康检查
可与投保人约定每年一次全身健康体检的具体项目,并约定在爱康国宾、美年大健康等 我公司协议机构接受检查。相应保险费率,结合我公司协议结算费率确定。
四、健康告知与既往症处理
- 个人及家庭投保业务,所有人员进行健康告知。根据告知情况确定是否需要继续提供体 检报告或就诊病历。
- 强制性团体
(1)全员入保(符合入保条件的员工不少于 90%入保)
(2)所有符合入保条件的员工需全职在职工作
(3)当且仅当已有同类保险的可除外(如:员工配偶所在公司已为其投保中高端医疗保险)
(4)同一层级员工须入保相同方案
(5)不同人数团体一般规则:
A、团体规模 3-19 名员工
√ 团体最低成团要求为3名在职员工
√ 入保时需要提交个人健康告知,必要时提交体检报告
√ 保单年度内申请入保的新员工及其家属需提交个人健康告知,必要时提交体检报告,未 经审核通过的,不承担保险责任。
√ 不承担既往症责任,只有经审核的保前疾病将予以理赔;承担非既往症的慢性病及重大 疾病责任
B、团体规模 20-49 名员工
√ 入保时提交团体健康告知,必要时提交个人健康告知或体检报告
√ 保单年度内申请入保的新员工及其家属自入职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实际情况,最多不可超过60天,超过 60天的,需经核保人审批)申请入保,无需提交个人健康告知;超出
30天的,需要提交个人健康告知,必要时提交体检报告,未经审核通过的,不承担保险责 任。
√ 承担一般既往症责任,重大疾病既往症须经医学核保;慢性病全额理赔,承担非既往症 的重大疾病责任。
C、团体规模50名员工以上(且总被保险人人数超过100名,总人数不足100名的参照 20-49名员工规则)
√ 入保时提交团体健康告知,必要时提交个人健康告知或体检报告
√ 保单年度内申请入保的新员工及其家属自入职之日起30天内(根据实际情况,最多不 可超过60天,超过 60天的,需经核保人审批)申请入保,无需提交个人健康告知;超出30天的,需要提交个人健康告知,必要时提交体检报告,未经审核通过的,不承担保险责 任。
√ 承担所有既往症责任;慢性病全额理赔,承担重大疾病责任。已患重大疾病人员需告知。
五、规模折扣
- 投保人为自然人、家庭的:根据主被保险人及附属被保险人的人数,2人投保,折扣为
97%;3人及以上,折扣为95%,附属被保险人为主被保险人的配偶、出生满30天且出院的子女,不包括父母及其他亲友。
- 投保人为法人或机构:根据主被保险人、附属被保险人的人数,具体折扣如下:
团体人数
(员工数) |
折扣率 |
| 3-5 |
5.0% |
| 6-9 |
8.0% |
| 10-19 |
10.0% |
| 20+ |
逐单确定 |
六、续保处理
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无论被保险人健康状况,保险人接受续保。被保险人的 身体状况的变化不会影响续保费率,保险人仅根据续保时适用的保险条款及费率表、被保险 人的年龄、性别、过去年度确定的限额或加费比例确定续保保险费率。续保时适用的保险条 款及费率表会基于医疗费用水平变化及理赔经验决定是否作调整,且该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 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